(2015)港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庆良、吴妹珠与吴美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良,吴妹珠,吴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726号原告王庆良,男,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吴妹珠,女,住泉州市泉港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铁军,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蓝东亮,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美凤,女,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良、吴妹珠与被告吴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良、吴妹珠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良、吴妹珠以其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良、吴妹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王庆良、吴妹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曙新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