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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440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被告马某乙,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圆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