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小波与周开荣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波,周开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波,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如意宝宝店业主,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华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开荣,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相山区如婴宝贝孕婴用品店业主,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张沛义,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小波与上诉人周开荣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濉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小波的委托代理人徐华敏,上诉人周开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沛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小波经济损失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雷雨审 判 员 郑海鸥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祝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