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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中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江苏润泰化学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韩网军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润泰化学有限公司,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韩网军,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中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润泰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扬州路900号。法定代表人张世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江、唐梨芳,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双园路。法定代表人韩网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韩网军。被执行人王慧。江苏润泰化学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韩网军、王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中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江苏润泰化学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合计10352800.01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21日起计算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韩网军、王慧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赔偿江苏润泰化学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36114元。案件受理费8391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89817元,由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韩网军、王慧承担(该费用已由江苏润泰化学有限公司垫交,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韩网军、王慧在履行判决时一并向江苏润泰化学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俞庄村的房产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两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慧名下位于泰州市姜堰区尚城国际房产一处,冻结韩网军在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份100万元、在江苏威鸿液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份100万元、在江苏威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份300万元、在泰州山河威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份43万元,冻结王慧在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份400万元、在江苏威鸿液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份100万元、在泰州南航威鸿桩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100万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情况认可,且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以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皆系轮候查封,且冻结的股权暂不具备执行处置条件为由,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书面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目前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皆为轮候查封,冻结的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中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鲁兵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