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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俊与商同波、商玉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商同波,商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746号原告:李俊。被告:商同波,农民。被告:商玉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与被告商同波、商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商同波、商玉荣名下的银行存款147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李俊名下的斯柯达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鲁P×××××)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商同波、商玉荣名下的银行存款147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伟人民陪审员  胡士彦人民陪审员  马秀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