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刑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冯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刑初字第00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甲,农民。2011年1月10日因赌博被苏州��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26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东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轿车与被害人丁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其死亡。被告人冯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冯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笔录,证人冯某乙、尹某、杨某���高某、韩某的证言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照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资料,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预付委托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自首。提请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冯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轿车沿苏州工业园区某路段处时,疏于观察前方道路情况、遇情况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与同向在上述路段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被害人丁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其跌地受伤,后被害人丁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丁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冯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已向公安机关预付事故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再查明,被告人冯某甲因赌博于2011年1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笔录,证人冯某乙、尹某、杨某、高某、韩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冯某甲驾驶轿车交通肇事的事实。2、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照片、现场照片,证实交通肇事的现场及肇事车辆等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冯某甲负该事故主要责任。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丁某死亡原因等情况。5、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冯某甲未酒驾及肇事车辆静态检验方向制动连接正常等情况。6、户籍资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冯某甲的身份、劣迹、无驾驶资格及肇事车辆登记等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预付委托书,证实被告人冯某甲预付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的情况。8、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发破案及被告人冯某甲自动投案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冯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甲预付小部分事故赔偿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的劣迹,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刘增林人民陪审员 黄全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