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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浙江甬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原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群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驾驶牌号为浙B×××××的大型普通客车沿舟山市新城金岛路由南往北行驶。9时03分许,途经金岛路与海天大道交叉路口由南往西左转弯时,与在路口西侧人行横道内由南往北步行的被害人徐某(男,56岁)发生刮碰,造成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立即停车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对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分析后认定:陈某驾驶机动车经过路口时,安全意识不强,对路口内行人动态估计不足,且驾驶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法医鉴定: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陈某所在单位浙江甬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98000元。被害人亲属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刘某、罗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比例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公开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遗体火化证明、交通事故死者家庭情况调查表、户口簿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接处警单、破案经过、录像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陈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陈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 燕人民陪审员  杨振威人民陪审员  邵海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岚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