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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霍×与肖×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男。上诉人霍×因与被上诉人肖×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030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杨建国、法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霍×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霍×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霍×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昝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