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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新化县适家酒店与袁育美、肖德主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适家酒店,袁育美,肖德主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725号原告新化县适家酒店。经营者伍永。委托代理人黄春花,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育美,男。被告肖德主,男。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适家酒店与被告袁育美、肖德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适家酒店以其与两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育美、肖德主的起诉,并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适家酒店撤回对被告袁育美、肖德主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伍 萍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