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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假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陈俊军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俊军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假字第0036号罪犯陈俊军。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做出(2012)武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止。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俊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俊军于2013年1月16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作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3年第二季度获得单项奖励,2013年下半年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2014年上半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下半年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俊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作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俊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