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晓磊与李冬华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磊,李冬华,田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88号申请人郭晓磊,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冬华,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田金辉,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46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冬华在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居委会有房屋一处(证号为翁牛特旗字第16304120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冬华在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居委会房屋一处(证号为翁牛特旗字第16304120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