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00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11月中旬某日中午、11月下旬某日中午、12月某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负责管理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倚天路XXX号的XXXXX发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危化品仓库内多次容留施某吸食冰毒。二、故意伤害罪2014年6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XXX号的XXXXX发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配件仓库处,因工作琐事和被害人胡某发生矛盾,遂挥拳对胡某进行殴打,致使胡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肩锁关节半脱位等,构成轻伤。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胡某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胡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施某、高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吸毒人员尿检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和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胡某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蒋 华人民陪审员 严中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