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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邵挺与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挺,叶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71号原告:邵挺,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绩溪县人,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叶俊,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绩溪县人,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审理原告邵挺诉被告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理由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邵挺负担。审判员 王 晓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菁(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