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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衷怀玲、衷笠超与衷怀沫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衷某甲,衷某乙,衷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衷某甲。委托代理人熊百祥,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耿留栓,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衷某乙。委托代理人熊百祥,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耿留栓,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衷某丙。原告衷某甲、衷某乙与被告衷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因衷某甲、衷某乙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小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