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衷怀玲、衷笠超与衷怀沫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衷某甲,衷某乙,衷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衷某甲。委托代理人熊百祥,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耿留栓,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衷某乙。委托代理人熊百祥,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耿留栓,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衷某丙。原告衷某甲、衷某乙与被告衷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因衷某甲、衷某乙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小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