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卡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钟丽娜与洛松曲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丽娜,洛松曲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卡民初字第63号原告钟丽娜,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人。委托代理人杨洵,系原告丈夫。被告洛松曲培,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原昌都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住所地昌都市卡若区。法定代表人向巴洛桑,该公司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丽娜诉被告洛松曲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丽娜以与被告洛松曲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丽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丽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6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收取137.3元,由原告钟丽娜承担。审判员  张铁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