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望执字第008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立平与蔡佳、向立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平,蔡佳,向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811-1号申请执行人黄立平。被执行人蔡佳。被执行人向立新。申请执行人黄立平与被执行人蔡佳、向立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望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匡国梁审 判 员  李基强审 判 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