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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江与薛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薛绪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586号原告刘江,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薛绪龙,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与被告薛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达成和解,且双方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江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刘在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