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江与薛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薛绪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586号原告刘江,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薛绪龙,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与被告薛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达成和解,且双方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江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刘在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