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俊航诉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航,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637号原告李俊航,男,汉族,1990年1月29日生,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地址汝州市广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范会兴,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生,住汝州市,系该院院长。原告李俊航诉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李俊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同日受理此案,2014年4月14日,李俊航申请进行鉴定,2015年4月15日,李俊航申请撤回对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航撤回对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李俊航负担。审 判 长 黄汝敏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