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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尚淮与被执行人张培明、郑玉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淮,张培明,郑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652-1号申请执行人陈尚淮,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培明,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玉婷,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尚淮与被执行人张培明、郑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1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郑玉婷的银行存款1993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受偿17630元,收取执行费2300元。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