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重庆中房家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苟小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小倩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359号重庆中房家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1号B座4楼,组织机构代码56993378-8。法定代表人周明。委托代理人冉敏,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龚海渤,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苟小倩,其他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房家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苟小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中房家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房家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房家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中房家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