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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苏春林与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苏春林,男,汉族。被告程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苏春林诉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春林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春林撤回起诉。诉讼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