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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廖廷艳、廖廷义等与黄艳娇、廖寒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廷艳,廖廷义,廖庭春,廖庭熙,黄艳娇,廖寒春,廖强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廖廷艳。原告廖廷义。原告廖庭春。原告廖庭熙。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天孝,上思县林业局退休干部。被告黄艳娇。被告廖寒春。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华,上思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强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廷艳、廖廷义、廖庭春、廖庭熙与被告黄艳娇、廖寒春、廖强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廷艳、廖廷义、廖庭春、廖庭熙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廷艳、廖廷义、廖庭春、廖庭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廷艳、廖廷义、廖庭春、廖庭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廖廷艳、廖廷义、廖庭春、廖庭熙负担。审判员  苏润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