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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亚斌与王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斌,王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梁亚斌,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王向平,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亚斌诉被告王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亚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梁亚斌负担。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