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亚斌与王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斌,王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梁亚斌,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王向平,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亚斌诉被告王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亚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梁亚斌负担。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