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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辰涛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辰涛,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新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王辰涛。委托代理人武文昭,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负责人翟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翔,该公司职员。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王辰涛诉称,2014年6月5日,原告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05线刘郭铺路口右侧超车时,与马荣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马荣增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盐山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王辰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原告与马荣增达成和解,原告共赔偿马荣增各项损失共计121554元。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但当原告去被告处索赔时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共计12155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辩称,我公司愿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辰涛保险理赔款100487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原告王辰涛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景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赵建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