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时维与伍远时、怀集县冷坑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处置办公室、怀集县冷坑镇人民政府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时维,怀集县冷坑镇人民政府,怀集县冷坑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处置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周时维,男,1944年4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冷坑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怀集县冷坑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处置办公室。周时维与怀集县冷坑镇人民政府、怀集县冷坑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处置办公室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怀集县冷坑镇人民政府、怀集县冷坑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处置办公室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周时维的(1-2043号)土地使用证和0924962号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因体制改革,被执行人怀集县冷坑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处置办公室机构已撤销,原怀集县冷坑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处置办公室保管申请执行人周时维的(1-2043号)土地使用证和0924962号房屋所有权证已全部移交给怀集县国有资产委员会,对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怀集县冷坑镇人民政府无法去履行,但被执行人怀集县冷坑镇人民政府愿意协助本院到怀集县国有资产委员会去妥善处理。本院认为,因体制改革,被执行人怀集县冷坑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处置办公室机构已撤销,原怀集县冷坑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处置办公室保管申请执行人周时维的(1-2043号)土地使用证和0924962号房屋所有权证已全部移交给怀集县国有资产委员会,对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怀集县冷坑镇人民政府无法去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8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飞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学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