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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定祥申请执行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定祥,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106号申请人李定祥,男,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新华乡巫土村。被执行人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海河帝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杨继立,总经理。四川省宁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仲案字(2015)第0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西昌市辖区内。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工作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1、四川省宁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仲案字(2015)第003号仲裁裁决书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2、终结本院对四川省宁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仲案字(2015)第00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峰执行员 陈 琪执行员 董旺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