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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福建鑫凯达机电有限公司、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福建鑫凯达机电有限公司,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凯曲,刘恋音,刘耀镇,郑桂凤,刘耀贵,陈艺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79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代表人丘毅亨,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锦宗、张惠,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鑫凯达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曲。被告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美丽。被告王凯曲,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被告刘恋音,女,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被告刘耀镇,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被告郑桂凤,女,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被告刘耀贵,男,汉族,1973年8月31日出生。被告陈艺琴,女,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被告福建鑫凯达机电有限公司、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凯曲、刘恋音、刘耀镇、郑桂凤、刘耀贵、陈艺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生银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各被告所有的价值40469199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民生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福建鑫凯达机电有限公司、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凯曲、刘恋音、刘耀镇、郑桂凤、刘耀贵、陈艺琴所有的价值40469199元的财产。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