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欧阳锦富与江门市富宝建材有限公司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锦富,江门市富利宝化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锦富,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富利宝化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梓勤。上诉人欧阳锦富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富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宝公司”)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为:富宝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江门市高新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欧阳锦富名下,后该土地因另一宗案件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拍卖,欧阳锦富取得拍卖款1459651.00元,起诉要求欧阳锦富归还上述款项而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土地属于不动产,而涉案的土地位于江门市高新区,故江门市江海区人民对本案有管辖。裁定驳回欧阳锦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欧阳锦富上诉提出:位于江门市高新区的土地已经处理,起诉的是退还款项,侵权行为地也在江门市蓬江区,故本案应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富宝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富宝公司以自己所有的江门市高新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欧阳锦富名下,后该土地被法院拍卖后,欧阳锦富取得拍卖款项1459651.00元,起诉要求欧阳锦富将该款退还给富宝公司。本案属于涉及土地使用权属的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欧阳锦富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艳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