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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翠琴与马金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琴,马金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刘翠琴,退休人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柴国志,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金良,男,个体经营者,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李世文,通辽市科尔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琴诉被告马金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翠琴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马金良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翠琴负担。审判员  刘桂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馨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