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诉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熊建山与贺云香、吴宝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建山,贺云香,吴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诉保字第0074号申请人熊建山。被申请人贺云香。被申请人吴宝安。申请人熊建山与被申请人贺云香、吴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熊建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贺云香、吴宝安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申请人熊建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贺云香、吴宝安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振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