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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xx拐骗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拐骗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拐骗儿童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临时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同年12月5日被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同江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拐骗儿童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怀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案发,被告人王xx与杨xx同居生活并共同抚养杨xx之子许某(男,2005年6月25日出生)。案发前,王xx与杨xx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王xx产生带杨xx回广西老家念头。2014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xx未告知杨xx独自将许某从其寄读的董xx家领走,将其带往广西柳州市,致使许某脱离杨xx监护。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xx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羁押证明、王xx及许某户籍证明,证人杨xx、董xx、王xx、吴xx证言,被害人许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采取欺骗手段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许某脱离其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xx犯罪动机不卑劣,且在拐骗犯罪过程中未对被害人许某身心造成更大的伤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清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嘉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