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322号+张志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树,陈建春,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322号原告张志树,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梅桥镇第十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彭喜清,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春,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大山村第八村民组***号。被告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振湘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仁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济忠,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志树与被告陈建春、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礼仁审 判 员 欧阳旸人民陪审员 陈达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