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德荣与周林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荣,周林,周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周德荣,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被执行人周林,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周靳,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2015)达达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已将刘厚琼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存款10916.11元划拨给申请人周德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中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书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