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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苏州泊然钣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旭,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苏州泊然钣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雄,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泊然钣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3)长商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6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