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0)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朱增孝,胡继芳,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钱剑良,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天睐,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增孝。被执行人胡继芳。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法定代表人邵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英,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朱增孝、胡继芳、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1、被告朱增孝、胡继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6948.26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朱增孝、胡继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3500元。3、如被告朱增孝、胡继芳未在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以被告朱增孝、胡继芳所抵押车辆(车辆号码:苏ET3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朱增孝、胡继芳继续履行。4、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增孝、胡继芳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案件受理费5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20元,由被告朱增孝、胡继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朱增孝、胡继芳、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568.2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7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三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增孝、胡继芳、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仅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增孝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小型汽车两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一年,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但因上述车辆目前无法找到,本院暂时无法对其进行处理,除上述两辆车辆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增孝、胡继芳名下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营业部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至该处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营业部的账户早已被无锡数家法院冻结,冻结金额远超过现有存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增孝、胡继芳系夫妻关系,二人早已离开吴江,下落不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亦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告知其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三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春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