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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孙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胡勇,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并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交纳。审 判 员  李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