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与朱迁圣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朱迁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福县武功山大道310号。法定代表人彭建武,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朱迁圣,男,1972年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金田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洲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朱迁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迁圣在2015年1月23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本金40000元及利息9805元,但被执行人朱迁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迁圣拥有赣DS22**大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迁圣拥有赣DS22**大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