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任丘市某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王某丙、史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任丘市某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王某丙,史宁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康乐街。代表人张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某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燕山道西。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某丙,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广电小区。被告史宁宁,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任丘市某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王某丙、史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43元。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