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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任丘市某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王某丙、史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任丘市某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王某丙,史宁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康乐街。代表人张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某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燕山道西。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某丙,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广电小区。被告史宁宁,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任丘市某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王某丙、史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43元。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