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某乙,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罗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646号原告谭某甲,男,生于1986年12月27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建忠,重庆市石柱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谭宜保,重庆市石柱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谭某乙(曾用名王某),女,生于1987年10月11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中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罗某某,女,生于1962年12月27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中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原告谭某甲诉被告谭某乙、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0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