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杨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娄玉国诉被告孙华彩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杨民初字第37号原告娄某某,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