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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杨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娄玉国诉被告孙华彩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杨民初字第37号原告娄某某,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