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6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柳长青与赵飞、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长青,赵飞,徐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瓦民初字第6144号原告柳长青。被告赵飞。被告徐红。原告柳长青与被告赵飞、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长青、被告赵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长青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1月29日向我借款100000元;2013年2月4日向我借款100000元。后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飞辨称,借款属实。被告徐红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赵飞、徐红于2013年1月29日向原告柳长青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写明利息及还息方式;被告赵飞于2013年2月4日向原告柳长青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写明利息及还息方式。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放弃月息5分,要求此二笔借款自2014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笔录,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飞、徐红向原告柳长青借款并出具借款合同,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拖欠至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该二笔债务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连带偿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飞、徐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柳长青借款200000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赵飞、徐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殿臣人民陪审员 曲永双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