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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马某,男,出生于1987年4月,回族,系沙雅县某村*组农民,住该组。被告马某某,女,出生于1991年5月,东乡族,无固定职业,原住沙雅县某村*组,现去向不明。原告马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2012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马某某在沙雅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3年6月生育一子马小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吵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2014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之后原告到被告的老家甘肃敦煌寻找未果,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12年1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12年6月6日在沙雅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6月21日婚生子马小某出生,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4月被告外出去向不明,之后,原告在沙雅县某乡派出所查询被告的外出线索,并前往被告的老家甘肃敦煌寻找未果,被告至今杳无音讯,原告表示不愿继续寻找被告。另查明,被告离家出走后,婚生子马小某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于2014年4月离家出走,现去向不明,置家庭于不顾,未尽到做妻子的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在婚生子马小某出生仅10个月时弃子离家,未尽到母亲的责任,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可以确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海代理审判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安瑞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树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