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维兵诉被告崔广日、穆洪玲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兵,崔广日,穆洪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罗维兵。被告:崔广日。被告:穆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维兵诉被告崔广日、穆洪玲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维兵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广日、穆洪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维兵撤回对被告崔广日、穆洪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00元,减半收取57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顾业辉代理审判员 路秋仪人民陪审员 吴加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