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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泉州市瑞宝鞋塑轻工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泉州市瑞宝鞋塑轻工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泉州市瑞宝鞋塑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奄上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友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朝阳,福建阳光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泉州市瑞宝鞋塑轻工有限公司因票面号码为*,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出票人为福州耀隆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福州东水支行,收款��为福州冠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不慎遗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00元,由泉州市瑞宝鞋塑轻工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丽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