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2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红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宝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