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曲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世明、马海燕,公司职员。被告曲涛,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基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