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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初字第3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徐州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泉民初字第3840号原告徐州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淮海西路252号。法定代表人沈洪文,经理。委托代理人霍颖,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侠,职业不详。原告徐州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物业公司)诉被告王晓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美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霍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侠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美物业公司诉称:2008年4月8日原告与徐州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山水华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当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该合同终止。后2011年12月1日,原告又与被告所居住的山水华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徐州山水华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且原告一直敬业履约。2008年9月22日被告办理上房手续并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业主手册》的相关内容并实际居住该小区内。但被告缴纳物业管理费至2009年9月22日,之后虽经多次催要,拖欠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3840元(自2009年9月23日至2011年12月31日按每月每平方1.5元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按每月每平方1.3元计算)及滞纳金4258元(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按每天0.05%计算),共计18098元。被告王晓侠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8日,原告徐州华美物业公司(乙方)接受徐州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选聘对山水华美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与徐州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山水华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联排别墅物业服务费用按每月每平方1.5元收取;业主应于上房之日起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度初十五日前履行交纳义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每天千分之五比例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31日起至2011年3月30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徐州山水华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原告又于2011年12月1日与该山水华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徐州山水华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徐州山水华美业主委员会)选聘乙方(原告华美物业公司)对山水华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联排住宅(C区)物业服务费用按每月每平方1.3元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向业主代收,物业服务费每半年预收一次,乙方应向缴费业主提供该业主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细帐单并接受业主查询;甲方应动员全体业主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甲方、乙方均有权对欠费期超过1个月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对欠费期超过3个月的业主,可提起诉讼进行追讨;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同时双方亦约定了物业基本情况、双方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被告王晓侠是徐州市山水华美Cx-x-xxx室业主,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192.48平方米。2008年9月22日,被告王晓侠上房并签署承诺书、领取业主手册。上房后,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至2009年9月22日,后至今未再缴纳物业服务费。经原告以电子屏公示和张贴欠费单公示等方式催缴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回要求被告王晓侠支付滞���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及提供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的费用。原告与徐州华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山水华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与徐州山水华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徐州山水华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华美物业公司对山水华美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作为山水华美Cx-x-xxx室的业主应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09年9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3840元符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晓侠支付原告徐州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9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3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王晓侠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车 勤审 判 员 崔 平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