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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武汉格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潜江市正阳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格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潜江市正阳纸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683号原告武汉格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彭家岭***号万通工业园*号楼**楼。法定代表人朱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璇,该公司员工。被告潜江市正阳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园林科技工业园袁光路。法定代表人孙光荣,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格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潜江市正阳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格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格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格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65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100元。由原告武汉格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