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程飞鹏与垫江县社会保险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飞鹏,重庆市垫江县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垫法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程飞鹏,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垫江县。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组织机构代码00867887-9。法定代表人易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曙光,重庆市垫江县社会保险局参保一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幸海峰,重庆市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原告程飞鹏不服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社会保险局要求其提供“重庆市委托出具参保证明申请单”才出具参保证明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社会保险局纠正了被诉行政行为,并退还原告程飞鹏提交的重庆市委托出具参保证明申请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程飞鹏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飞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社会保险局负担。审 判 长 张 宏人民陪审员 谭怒涛人民陪审员 廖炳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