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彦玲与山东省日照市黄海板纸总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玲,山东省日照市黄海板纸总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刘彦玲,女。委托代理人:孙成杰,男,系刘彦玲之夫。委托代理人:张钦博,山东众成仁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日照市黄海板纸总厂,住所地:莒县县城古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明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超峰,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玲与被告山东省日照市黄海板纸总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彦玲以证据不足、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日照市黄海板纸总厂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刘彦玲负担。审 判 长 鲍世安审 判 员 赵成军代理审判员 张洪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培培 关注公众号“”